1.制造商应具有设计、制造与本招标规格相同或类似设备经验。
2.制造商近三年(2013年1月1日至今)在中国大陆境内机场销售的消防车(4X4或6X6)不少于10辆(含)。需提供用户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文件(须体现制造商、供货产品、数量、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
3.拟投标车辆须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
4.制造商设备应运营良好,无重大事故、质量问题和不良投诉。
5.合格的投标人是指:
1)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4)投标人应取得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6.合格的投标人(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或代理商关联企业,则包括其代理的制造厂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拒绝该投标人或设备制造商投标 :
1)在近五年(2011年1月1日至今)内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或骗取中标、或违约或重大货物/设备安全质量问题的;其中: ① “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并导致损害买方和/或招标人及他人的行为。 ② “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买方和/或招标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2)曾向中国大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提供的设备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含其所属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含其所属部门)检测,发生设备、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中国国内机场提供的设备中,有正在进行之中的、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在本次招标之前五年内(2011年1月1日至今)发生过曾向中国大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提供的设备中经过国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退货、赔款的情况。
6)经供需双方签署的、体现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配置要求不符的文件(备忘录)。对于投标人(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或代理商关联企业,则包括其代理的制造厂商,下同)在中国国内已经发生并有裁判结果的诉讼、仲裁,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完整、详细的诉讼、仲裁结果文件,投标人如拒绝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文件,则将被直接拒绝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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