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安全检查部行检开机员在执行CZ3352常州飞往深圳航班勤务期间,在旅客托运行李内查到警用甩棍一根。行检开机员立即汇报当日值班队长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最后对该旅客处以1000的罚款。
好多旅客不仅要问:“我不就是带个防身的甩棍吗,居然不让带还罚款?”根据《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3条管制器具中明确指出: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铐、催泪喷射器等属于管制物品,是不允许随身携带和托运的。安检查到必须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因此,所有携带有“警用”标志的防身物品,均属于管制类物品,公安机关依法会对其进行相关处罚。所以在此提醒各位旅客“携带有风险,带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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