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空中飞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升放无人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升空放飞。
二、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以下保护区域升放无人机:
(一)各地公布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包括: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徐州观音国际机场、无锡硕放国际机场、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南通兴东国际机场、扬州泰州国际机场、盐城南洋国际机场、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淮安涟水机场和军用机场等净空保护区;
(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点部位;
(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
(四)大型活动、重要赛事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
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域内,未经特别批准,同样禁止升放其他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三、无人机生产、销售厂商、使用单位和相关协会组织等,从事培训、试飞、作业的,可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划设可飞空域、申报飞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根据社会需求和安全条件,将划设一定范围的可飞空域,及时对外发布、简化报备手续,供航空爱好者升放无人机。
五、凡起飞重量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机使用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现有存量无人机实名登记应当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新购无人机应当按规定及时实名登记。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相关违法违规升放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 江苏省公安厅 中国民用航空
东部战区空军参谋部 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8日
附件: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pdf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pdf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pdf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pdf
实现飞行动态数据报送功能的轻小型及植保无人机名单.pdf
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pdf
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pdf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作业飞行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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