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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际机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常机规〔2022〕1号
发布日期:2023-01-12  来源:常州机场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实施《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以下称《条例》)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在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地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照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常州奔牛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国际机场)依照《条例》授权,查处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地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常州国际机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的,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常州国际机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公共场地擅自摆摊设点的,由常州国际机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招揽旅客的,由常州国际机场依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机场控制区外的道路、场地上晾晒谷物的,由常州国际机场依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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