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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机须知
发布日期:2026-05-18  来源:常州机场  浏览次数:  字号:〖
 

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知航空公司公布的运输总条件。

一、客票销售

1.购票人应当向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2.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销售客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

1)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3)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4)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5)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6)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7)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3.旅客购买国际客票时应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国的出入境相关规定。

二、客票变更与退票

1.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者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2.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3.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三、乘机

1.旅客在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前,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2)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3)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 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当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四、行李运输

1.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不得违反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

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承运人应当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

2.旅客可通过阅读承运人公布的运输总条件了解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

(1)行李尺寸、重量以及数量要求、免费行李额超限行李费计算方式;

(2) 是否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

(3)是否承运小动物,或者运输小动物的种类及相关要求;

(4)特殊行李的相关规定;

(5)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公约等内容。

安全检查:在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含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五、航班超售

1.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

2.承运人的优先登机规则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

3.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超售处置规定向被拒绝登机旅客给予赔偿,并提供相关服务。

六、重要提醒

1.为确保您顺利登机,国内出发航班建议至少在航班起飞前1.5小时到达机场,航班起飞前30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避免造成误机。

2.为保证充足的手续办理时间,国际、港澳台出港航班建议至少提前2个小时到达机场,国际、港澳台航班各航空公司的手续截载时间略有差异,请您在购票后务必向航空公司或售票处详细了解,避免造成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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